小蝶量化:“幻想”与“迷狂”:三位“炒币者”的自述

小蝶量化:“幻想”与“迷狂”:三位“炒币者”的自述

近期,随着比特币价格的剧烈波动,“炒币者”群体再度受到市场的广泛广注。

所谓“炒币”,从字面上来讲,它被参与者定义为一种“投资、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而从行为动机来讲,它也被赋予了可能实现“一夜暴富”、“阶级跃升”的意义。

在中国,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并不是一件被鼓励的事,并且承担着扰乱金融秩序的法律风险,以及当事人很大可能会在顷刻之间,面对财富清零、血本无归的至暗时刻。公众号关注:博森科技小蝶。

踩在灰色地带、隐匿的交易,既高调又低调,是所谓“币圈”人士的一个缩影。10月中旬以来,大概一个月的时间里,“埃隆。马斯克收购推特”、“币安全资收购FXT”、“FXT申请破产”等一系列消息,引发了虚拟货币市场剧烈震荡,有人因此狂欢,也有人因此想跳楼。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表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初,“火币网”和“币行”等多家比特币交易平台负责人被监管部门约谈。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并表示将对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11月19日,一位在深圳参与数字经济研究的学者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表示,类似比特币这类“币”在我国不被认为具有货币属性,仅属于加密资产或者数字商品,投资买卖行为不被法律保护,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视为合同无效,风险自担,但如果涉嫌扰乱金融秩序,还会受到处罚甚至追究刑责。不过,这位学者也认为,购买比特币等这类虚拟货币,也相当于购买一种数字资产。

今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曾推送一篇《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案例文章称,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不过,目前比特币禁止交易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

11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透过“司长随笔”在官网透露,香港证监会已发牌给2家虚拟资产交易所,亦向8家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牌照,并批准两家经纪行在综合账户安排下为其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同时,香港金融管理局正在研究数码港元,可作为衔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支柱。公众号关注:博森科技小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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