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承认“比特币矿机具财产属性” ?买56台矿机卖方不出货,法院这样判!

针对加密货币挖矿相关活动,中国法院也多次在后续与加密货币和挖矿有关的法律诉讼中强调,“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损失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法庭一起关于比特币矿机合约纠纷的判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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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细节

该案涉及一位陈姓原告向刘姓被告购买56台比特币矿机的情况。双方约定每台矿机价格为2900元人民币。然而,原告在支付了购机款项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出货。在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当庭退还部分货款,并承诺每月定期返还剩余部分,直至还清。这一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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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坡法庭庭长付攀在解释判决理由时指出:“比特币网际网路技术发展后在网路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本案中,双方纠纷的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约应属有效合约。”

这起案件在解释中国人民购买比特币矿机挖矿后卖方不出货的情况下,起诉后是否能在法院获得支持方面提供了一些启示。首先,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被认定具有财产属性。其次,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定货币支付的购买矿机合约被认定为有效合约。根据之前的类似纠纷判决,以加密货币支付的矿机货款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例如在2022年一起类似纠纷中,原告以“加密货币”支付矿机货款,却被法官判定驳回诉讼,理由是“透过虚拟货币购买相关衍生品(矿机)的行为本身就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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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法院判决方向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挖矿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同,以及各地司法尺度的差异,关于矿机投资纠纷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哪怕是案情类似的矿机纠纷案件,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点时常令矿机纠纷的当事人感到十分困惑。

为了进一步弄清与挖矿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将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判例进行归纳整理,发现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争议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大多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类型。通过检索,截止2023年7月5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61篇、合同有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7篇、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判决或者裁定有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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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总结发现,目前在实务中与挖矿相关的司法判例大致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合同整体无效,全额返还本金,但不支持挖矿收益和损失赔偿;二是合同整体无效,风险自担,不支持返还全部本金和收益;三是判定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以及原告已经收取的费用,并参照实际情况扣除费用后酌情认定返还金额;四是合同部分无效,部分返还。

具体来说,未来法院在审判挖矿纠纷时,很可能会重点考虑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内容。同时在2023年5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5条涉及与挖矿有关的纠纷的规定出台后,法院的审判倾向开始向第四种情形偏移。也就是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并结合经典案例来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追回款项以及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分配,这一倾向表明法院加大了精细化审判管理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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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的来说,中国法院在处理比特币挖矿合约纠纷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但通过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审慎权衡各方权益,并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中国法院正在逐步完善对比特币挖矿合约纠纷的审判实践,这将有助于确保公正的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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